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:
1.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、印章和賬簿、文書等資料;
2.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,制作財產狀況報告;
3.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;
4.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;
5.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,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;
6.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;
7.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、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;
8.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;
9. 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。
浙公網安備?330502020004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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